《科技与生活》
文章摘要:数字社会建设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应有之义,现阶段我国数字社会建设中科技治理还处于起步阶段。在“回应法治”的要求下,通过归纳推理分析发现:数字社会建设中科技治理体系构建应从监管、主体、权利、权能4个方面提出完善进路。具体来看:在监管层面,应加强法律监管与社会监管共同作用;在主体层面,应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,促使社会主体和市场力量积极参与科技治理;在权利层面,应加强数字科技研发中个人数据权利保障,明确个人数据权利属性;在权能层面,应明晰政府部门、科研专家、社会公众等主体权责关系,明确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行为权限边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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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文分类号:D922.17;TP399-C2